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调查研究院学校教职工承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09:13发布者:郑祺浏览次数: 次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调查研究院(以下简称地调院)名义所承担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调查研究院章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地质调查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地调院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调院作为学校的二级事业单位法人,负责管理学校教职工以地调院的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地勘基金项目、地质调查协作项目、依托地质勘查资质、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资质等所获取的项目以及其它项目。

第三条  地调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原则,采用法人负责制下的委托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的具体实施及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一)地调院全面负责项目管理

1.负责地调院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2.负责地调院项目负责人的遴选、考核等管理。

3.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设计、预算编写、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资料汇交等一系列的科研项目管理服务体系和内部审查体系,指导项目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的质量。

  4.负责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管理系统”,建立涵盖科研项目、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等的信息库,实现地调院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为学校和科研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动态信息提供服务。

5.负责各类项目实物资料、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的归档、汇交和服务。

6.负责承接各类科研项目和生产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

1. 项目负责人由地调院遴选任命,签订项目负责人聘任协议,并接受地调院的指导、考核等管理。

2.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任务的需求,成立项目组,并全面负责项目组的管理。

3. 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国家及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4. 项目负责人需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地调院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5. 项目负责人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并提供准确真实信息,自觉接受地调院及相关院系的监督审查;杜绝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所有外协业务均需提供《科研外协合同签署申请表》。

6. 项目负责人对所从事项目的保密、安全负责,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核与检查。

(三)地调院财务科负责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地使用科研经费。做好项目经费票据和税费管理、收入确认、经费分配、信息公开、培训与咨询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组接受地调院内外部监督检查等。

(四)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项目实施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应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和相应工作经历,由地调院遴选任命,并接受地调院的指导、考核等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与地调院、院系三方签订项目负责人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书、设计、野外施工验收报告、成果报告等材料报出前,需通过地调院组织的初审,经主管领导审批、总工办登记后方可报出。

第六条  地调院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以野外工作为主的项目采用野外检查和室内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综合研究为主的项目以室内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经费使用情况、安全保密措施、人才培养情况、资产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使用资质类项目的立项材料报出应按照《学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及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2〕38号)、《学校地质勘查资质(甲级)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字〔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的立项由地调院负责完成。地调院及时组织项目组建立项目档案案卷,并在学校的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创建项目管理基本信息文件。一个项目只能有一名项目负责人,信息一经确定并录入科研管理系统,一般不再修改,将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博导申报等工作依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任务变更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终止项目研究工作、改变研究内容、调整研究计划的,项目组应立即报告地调院,由地调院院务会议研讨通过后报送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横向项目相关变更,须经地调院主管领导审批及合同双方协商认可。变更不得影响项目研究质量及约定完成时间。

  第九条 由科研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须如实标注受资助渠道及项目承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调查研究院)。

第十条 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下达部门或来源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提交成果资料并接受审查。未按任务书或合同要求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地质调查研究院将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项目负责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承担项目资格的惩罚,因未完成任务所导致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 所有通过评审并正式认可完结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资料室要求,整理好全套项目材料并归档;并按有关成果登记要求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的地调院项目管理费提取:

(1)地质调查协作项目成本费用提取按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2)横向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9%提取管理费;

(3)其他纵向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的地调院项目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地质调查研究院开展各项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管理费的分配参考地大财字〔2013〕5号文执行。

(1)地调院提取后的地质调查协作项目成本费用全部上缴学校,由学校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地质调查类项目预算统筹资金分配暂行方案的会议纪要》进行分配;

(2)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的5%提交学校,4%管理费用于地调院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3)其他纵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的3%提交学校,2%管理费用于地调院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对待项目,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当事人承担项目的资格,视情形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